以案为鉴|《九项准则》违反“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相关案例
案例一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某自2000年进入临安中医院后,一直从事该院网络信息管理、数据收集等工作。2008年1月初,某药品销售人员赵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谢某,希望能拿到他代理药品的“统方”。最后,双方约定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从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谢某钱款达206笔,合计35.17万元。之后除了“统方”,还做起药品销售代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案发,谢某先后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临安中医院,共收受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来源:人民资讯百家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医院副科长售卖“统方”获利,利用假名代理药品收受回扣》转自闽南网,2022年4月6日)
简析:案例2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的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
案例二
陕西省紫阳县中医院在2014年1月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将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违规超额发放绩效工资。紫阳县中医院被责令限期整改,院长陈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卫计委通报5起违反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件》2014年11月13日)
简析:案例1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的规定。
案例三
安徽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疗服务人员向病人及家属推销医疗产品问题。2016年下半年,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生马某、陈某,直接联系经销商,到病房向手术患者推销“医用弹力袜”,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该医院妇瘤科存在管理漏洞,明知有经销商进入病房向患者直接销售医用耗材,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管理。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经研究,省立医院给予马某、陈某行政警告处分,对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进行诫勉谈话,对妇瘤科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取消该科室2017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本次事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来源: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通报三起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例》2017年11月30日)
简析:案例3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规定。
案例四
安徽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问题。2017年5月9日,合肥电视台《晚间播报》栏目,曝光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事件。叶某在给患儿看病后,指定了药名和药店,并为患儿家长画了去药店的示意图,介绍其外出购药。经研究,省儿童医院停止叶某在医院执业资格,不再返聘,并扣除其三个月绩效奖金,在全院作出通报。
(来源: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通报三起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例》2017年11月30日)
简析:案例4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