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热情接待来访,虚心倾听投诉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界的监督,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投诉举报人对下列事项,可以投诉举报:
对本院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收受红包、回扣、私收费、乱收费、滥用药、滥检查以及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现象;损害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举报人认为需要投诉举报的涉及医院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对投诉举报线索清晰、事实清楚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较为复杂的事项,一般在3—7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及医院有关规定,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要详实、具体,以便查实、处结。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六、保护投诉举报人的权利,对投诉举报人及所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妥善保管投诉举报材料,不得将材料转交或泄漏给被投诉的科室和个人。
七、投诉电话主要由医院纪委监察室受理,纪委监察室受理后按照投诉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职责分工再分流到其他职能部门进行解决。各职能部门在受理投诉时,要热情接待,细心倾听,认真做好记录,并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投诉电话:
白天电话 监察室 3227200
(也可拨打:社会工作部 3316401 门诊部 3227305
护理部 3227211 审计办 3288087)
夜间电话 328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