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院办[2007]37号
枣庄市立医院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热情接待来访,虚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患者的监督,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投诉(举报)人对下列事项,可以投诉、举报:
对本院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收受红包、回扣、私收费、乱收费、炒转病人、炒转处方及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现象;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举报人认为需要投诉、举报的其他事项。
三、对投诉(举报)线索清晰、事实清楚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较为复杂的事项,一般在3—7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及医院有关规定,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举报内容要详实、具体,以便查实、处结。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六、保护投诉(举报)人的权利,对投诉举报人及所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妥善保管投诉、举报材料,不得将材料转交或泄漏给被投诉、举报的科室和个人。
投诉电话:
医务部 3227201
护理部 3227211
门诊部 3227305
纪检监察室 3288069
3227200
二○○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