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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纪检监察室时间:2024-09-14

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对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全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继续加强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转发党建网梳理的习近平总书记的部分相关重要论述,与您一同学习领会。

●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2023年1月9日,习近平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积极成效,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2024年8月,习近平对党纪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

● 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

——2014年5月9日,习近平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

1859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一百年来,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保证了党长盛不衰、不断发展壮大。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

——2022年1月18日,习近平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 要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2024年3月21日,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的讲话

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扎实推动、务求实效。要加强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2024年5月24日,习近平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

要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要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更加有效遏制增量、清除存量。要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2024年8月,习近平对党纪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审核:任鹏程)

 

让铁的纪律在“八小时以外”严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有的干部工作上拈轻怕重、不愿到艰苦地方和岗位工作,能说对党忠诚吗?有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埋伏、八小时之外找不到人,能说对党忠诚吗?这样的干部,真到了关键时刻能靠得住吗?有调查显示,不少领导干部权力出轨、行为出格、道德失范,多是发生在“八小时以外”,“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成为党员干部防范作风蜕变、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让铁的纪律在“八小时以外”严起来,既是促进干部改作风的有效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

“八小时以外”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腐败手段形式多样,有的党员干部热衷搞小圈子,钻营关系;有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为亲友“办事”,谋取不法利益;有的与管理、服务对象勾肩搭背,违规接受宴请、收受财物;还有的通过电子红包、网购“帮我付”等形式收受礼品。这些腐败活动看似是工作之外的正常交往、小事小节,但实则会影响公共权力的正确运用,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八小时以外”腐败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而且污染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身份不会变,纪法要求不会变。无论是“八小时以内”的工作,还是“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原则不能破、界限不能越、规矩不能坏。防范“八小时以外”违纪腐败,对“八小时以外”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诫勉,织密行为底线与纪律红线,增强“八小时以外”的纪律刚性与规制效用,为党员干部划出“八小时以外”的警戒线。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章强调,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日益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对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规定更加全面。2016年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将“八小时以外”纳入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机部分予以管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搞团团伙伙、迷信活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违规收、送财物或服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生活奢靡等关涉“八小时以外”的六大违纪情形予以列举,并作出相应处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等等。这些规定既有聚焦“八小时以内”的履职尽责规定,也有指向“八小时以外”的作风道德要求,还有贯通于“八小时内外”的言行准则,为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法条依据、法规保障和法理基础。

加强纪律教育,将“八小时以外”的纪律规矩转化为党员干部的纪律自觉。提升纪律宣教质效,因时因地因人开展警示教育,以现实案例鞭策、警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警惕哪一些,让其在知纪、明纪的同时,树立和保持纪律敬畏。加强个人纪律修养,不断提升纪律认知、纪律意识和纪律定力。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八小时以外”的言行必须以自律为前提。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要严格修身自律,慎独慎微慎初,把握社交分寸,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以系统思维破解“八小时以外”的监管之困,把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统一起来,把工作圈管理和社交圈管理衔接起来,把“八小时以内”的管理和“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贯通起来。统筹党内外监督,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市场监管、治安、网安、信访及属地街区等部门,健全信息共享、行为共甄及线索相互移送机制。加强属地党组织对所在属地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登记、报告属地发现的党员违纪违法情形;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群众监督。借助网络化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治理方式,对潜在违纪风险大的重点对象、重点时期、重点空间,加强“交互式”“抽查式”明察暗访,予以重点监管、立体防范。

狠抓责任落实。对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言行,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不定期走访了解,并及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轻微违纪行为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诫勉,有效遏制其不良势态发展;对于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分和组织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道德方面的监督,深入核查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属地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机制,对于该发现而未发现、该登记而未登记、该上报而未上报、该移送而未移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通报、曝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违法及由此被追责的典型案例,让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增强警示效果和震慑效应。

来源:学习时报  审核:任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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