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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立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管理员时间:2010-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枣庄市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0年)和《枣庄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枣庄市立医院内部审计是指枣庄市立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的行为,是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医院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枣庄市立医院内设各科室、各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我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支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 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 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大型设备项目;

    (五)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其他材料购销、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六)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专项审计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十)对中层干部离任进行审计;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季度向医院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全面开展审计工作,结合具体情况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 宣传审计法规,增强审计意识;

(二) 参加医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医院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科室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 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查阅有关的资料;

(六)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医院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医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对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给予阻止;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院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五) 审计终结时,由内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并报送医院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必须执行,相关科室亦应予以执行。

(六) 被审计科室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提出,有重大分歧的可以向医院主管领导申请复议。在复议决定下达前,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效力。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要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审人员,本单位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本单位应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部门和人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枣庄市立医院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发文之日开始执行。二00七年十月九日制定的《枣庄市立医院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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