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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立医院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管理员时间:2010-10-09

 

枣院办[2007]37号

枣庄市立医院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热情接待来访,虚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患者的监督,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投诉(举报)人对下列事项,可以投诉、举报:

对本院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收受红包、回扣、私收费、乱收费、炒转病人、炒转处方及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现象;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举报人认为需要投诉、举报的其他事项。

    三、对投诉(举报)线索清晰、事实清楚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较为复杂的事项,一般在37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及医院有关规定,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举报内容要详实、具体,以便查实、处结。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六、保护投诉(举报)人的权利,对投诉举报人及所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妥善保管投诉、举报材料,不得将材料转交或泄漏给被投诉、举报的科室和个人。

投诉电话:

          医务部         3227201

          护理部         3227211

          门诊部         3227305

纪检监察室      3288069   

 3227200

二○○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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