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资料

每 月 医 廉

来源:管理员时间:2022-07-06

药品“回扣式”销售、套取医保资金……严查靠医吃医套路

近日,多名医疗卫生领域党员干部被通报受到处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党委委员、院长周晋被开除党籍,其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医疗设备销售、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重庆市中医院原党委书记、副院长王守富被“双开”,其为他人在药品销售、工程承接、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与以往收受红包等方式相比,在医药购销环节做手脚、拿回扣的形式更为隐秘。“药品‘回扣式’销售是个公开的秘密。部分医药商每隔一段时间会派专人来医院,给医生、科室负责人、相关分管领导送信封装好的现金,金额根据受贿者职务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而且他们一般混在患者队伍里面,很难被辨别出来,因而监管也成了难题。”一位医药领域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
  在医疗器械设备、耗材采购上攫取私利,医院多付的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患者,加重了患者就医负担,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瓜分医药购销回扣这块“蛋糕”的利益群体,远不止临床业务医生和相关负责人。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原科长刘某荣主要负责医院各种收入、支出、预算等财务管理活动,尤其在供应商的发票入账、对账、回款上,他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为了能尽快拿到“回款”、回笼资金,供应商千方百计地巴结讨好刘某荣,准时准点地在中秋、春节等重要节点奉上“诚意”,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他非法收受供应商等人贿送的现金和购物卡等财物,合计48万余元。
  从业务部门到综合部门,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利益链条较长,往往“查处一个带出一串”。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关键少数”没有管好自己,把医院管理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攻对象”。
  针对重点人群,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纪委监委成立专项督查组,探索建立“双约谈、双签字”机制 。“双约谈”,即对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中层干部集中约谈,对药品器械采购、财务管理等关键岗位干部进行个别约谈,提醒廉洁履职。“双签字”,即与各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与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党员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立下“军令状”。

  与其他行业相比,医疗行业由于专业性很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为明显。部分医生通过比患者拥有更多疾病信息的优势,提供昂贵而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甚至以多种方式套取医保资金,侵吞群众的“救命钱”。
  县中医院原院长陶文洪帮助朋友陈某先后承揽县中医院5个工程项目,套用他人医保账号购买价值27450元的冬虫夏草和特级白燕窝,并挂账在其他病人名下;县荷源乡资福村卫生所原所长余水旺通过分解处方、合并处方、未按规定加价率加价等套取医保基金8092元——这两起都是江西省黎川县纪委监委近段时间查处的套取医保资金案例。

套取医保资金的方式包括虚假病历、冒名顶替、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等。”黎川县纪委监委驻县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全新敏告诉记者,具体“套路”表现为:

1.量身定做“假病历”,通过挂床住院、虚记医疗服务费用套取医保基金;

2.擅自篡改病种,把不能补偿的病种改为补偿范围内的病种,“违规”住院;

3.故意把病情讲得非常严重,开大处方,将只需门诊的病开成需要住院的病,把小手术改成大手术等。

如何有效分辨医疗腐败行为和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失误?这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督促市卫健委开发运用“智慧医疗合理用药在线审方系统”,并在该市部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面上线。
  系统涵盖了门急诊处方及住院医嘱,智能审核单个处方或住院医嘱平均用时只需0.2秒,不适宜的处方或医嘱在医师开具的同时即被拦截提醒。“为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智能审核只是为进一步的专业评估提供了基础,卫健委邀请专家针对发现的不适宜处方医嘱在适应症、用法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性和合理性点评。”该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家组在严谨评估基础上将汇总出的不合理处方提交给市卫健委,作为对医师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的依据。截至目前,已有32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医师被记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任鹏程)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也是违纪

 

一、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18年4月3日,成都市金堂县赵家镇天星洞村党总支书记王长兴从金堂县信访局将上访人员柯某接回家后,在为其办理住房问题过程中,态度十分生硬,并用极其恶劣的语言辱骂柯某。王长兴作为天星洞村党总支书记,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5月,王长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违纪认定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本是每一名党员在入党前就应牢记的,然而有些人在做了官、有了权之后,就淡化了这一意识,将自己摆在比群众高的位置上,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那一套。近年来,党员干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的事件屡次引发舆情,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个别干部甚至认为干好工作就行,态度不好都是无关痛痒的小事。这种想法表面上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却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违反了党的纪律。

本案中王长兴在服务柯某的过程中,态度恶劣,言语粗暴,损害了柯某的合法权益,是违反群众纪律的典型表现,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三、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

 

(来源:纪小兰·纪法微课堂”专栏  审核:任鹏程)


 

 

转介患者收好处费,科主任被处分了

一直以来,医疗卫生行业风气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最近,成都市纪委监委在“十大领域”专项治理曝光台就通报了1起公立医院科主任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的典型案例,值得所有医务人员注意。

一、案例回放

据通报,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权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权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权先后2次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二、向私立医院转介患者收好处费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在“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中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着重细化《九项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典型案例,要定期通报。

《通知》还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废止。

当然,也许有人会认为,在此案中,张某权主任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当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尚未出台,今据此处分是否合规?实际上“九不准”中本来也有类似规定,第二条“不准开单提成”也曾规定,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医生转介患者违不违规,关键在哪儿

作为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根据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另一个医疗预防机构诊疗或处理,本来也是一种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这种行为叫做“转诊”,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实际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并不禁止这种行为。《九项准则》规定,转介患者亦应“服从诊疗需要”,即: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九项准则》禁止的是“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论是经由网上,还是线下途径,都是不被允许的。这里最关键的是“不牟利”,至于是否“在医联体内转诊”并不是核心和关键。

当然,除了“不牟利”外,作为医务人员在转诊患者时还应该严格遵守本医院的转诊制度,起码要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患者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二是尊重患者及其家属意愿选择转入医院;三是转入医院要有更好的医疗服务能力。

同时,“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不是医务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因此,作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在开展“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学习培训时,一定要做到全员参与,包括外包服务的环卫和安保人员。

也正是基于此,《通知》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处罚时,既明确可以按照《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来源:医管新世界    审核:任鹏程)

 

 


枣庄市立医院 © 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22184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41号(医院本部)、枣庄市新城武夷山北路(新城分院)
电话:0632-3318934(医院本部)、0632-8076677(新城分院)
你是我们的第5691635位访客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1016号
技术支持: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