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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 医 廉

来源:纪检监察室时间:2022-04-07


以案为鉴 | 神秘的“药代”



“我们联系的药品代理人叫王伟,你说的谢雪峰我们不认识。”

“既然药品代理人叫‘王伟’,回扣怎么又打到其他人的账户?”

“打回扣的账户都是王伟指定的。”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通过抽丝剥茧,办案人员发现这些账户都指向一个共同关联人:谢雪峰。

去年5月20日,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雪峰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区监委留置。心存侥幸的他一开始只交代了售卖“统方”的情形,对代理药品收受回扣却绝口不提,试图蒙混过关。

谢雪峰自2000年进入临安中医院后,一直从事该院网络信息管理、数据收集等工作。这为他轻松获取药品处方数据,也就是所谓的“统方”提供了便利。2008年1月初,某药品销售人员赵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谢雪峰,希望能拿到他代理药品的“统方”。最后,双方约定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从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谢雪峰钱款达206笔,合计35.17万元。

2019年,临安区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各家医院也纷纷安装了“反统方”软件。然而,谢雪峰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利用软件漏洞,继续售卖“统方”。不过,此时的他也变得异常小心,只和赵某等少数几个自认为信得过的医药销售人员交易,同时让他们改成现金支付,并且一个季度结一次费用,减少交易次数和风险。

贪欲的种子一旦生根发芽,便一发不可收拾。在与药商接触一段时间后,谢雪峰便不再满足于售卖“统方”获利,滋生出自己做药品销售代理的念头。但是作为公职人员,又不方便抛头露面。怎么办?谢雪峰想到了一个自以为绝妙的办法。

2008年下半年,谢雪峰通过网络搜索到某药品省代的联系方式,便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接洽。随后,双方在电话中约定了代理的药品、返点的折扣以及支付的方式。

 “最初,尝试性选了一两种药品,很顺利把药开发进了医院,药品省代也很快把费用给了我。”在尝到甜头后,谢雪峰再无心思钻研业务 ,一门心思搜集起药品信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案发,谢雪峰先后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临安中医院,共收受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谢雪峰行事极为谨慎隐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多次与药商、药企联系时,这些涉案药企销售人员都不清楚“谢雪峰”是谁,只知道和他们接触的人名叫“王伟”。

原来,谢雪峰早在一些医药销售人员与他进行接触,想要获取“统方”时,就让他大姐、大姐夫、三姐夫等人办了多张不同银行的存折、银行卡供他使用。在进行“统方”交易时,谢雪峰就直接让对方将款项打入到这些账户上。

决定自己来做药品销售代理后,谢雪峰又取了个“王伟”的假名,与其他药商进行联系,回扣则仍让对方打到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谢雪峰自以为这种金蝉脱壳的作案手法很高明,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狡兔三窟终是作茧自缚。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雪峰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任鹏程)



突发!副院长,医生、药房人员全被抓



中纪委网站发文再次讨论医疗腐败,本次是以一药企县级医药代表为引,其分别向副院长、处方医生、药房工作人员行贿回扣、临床费、统方费。

某药品公司的县级代表唐某为了增加药品的销售量、尽快把濒临过期的药品卖出,与公司商量,采取给医院相关副院长回扣、给医生支付临床费、给统计医生处方的工作人员支付统方费的方式促进药品销售。

唐某按照操作流程每月到甲县中心医院药房的胡某、陈某、王某处收集每个医生所开其所销售的药品的处方量,然后汇总、录入到EXCEL表格中,计算出给相关副院长的回扣、给开方医生的临床费和给胡某、陈某、王某等人员的统方费。然后再到药品公司财务报账,报账后他带着装好钱的信封到甲县中心医院,把钱送给相关的副院长、医生和药房工作人员。截至案发,唐某共送给甲县中心医院副院长刘某12万元,送给处方医生吕某8万元、吴某7.5万元、冯某7万元、白某6.3万元,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各2.6万元。

医院副院长、处方医生、药房工作人员各构成什么罪?

典型案例  

唐某系某药品公司驻甲县的医药代表,从2016年5月开始负责甲县中心医院的销售业务。但是,2016年唐某所销售的药品很少被甲县中心医院的医生采用,致使药品面临过期报废的情况。为了增加药品的销售量,唐某便与药品公司商量,采取给甲县中心医院相关副院长回扣、给医生支付临床费、给统计医生处方的工作人员支付统方费的方式促进药品销售。  

唐某按照操作流程每月到甲县中心医院药房的胡某、陈某、王某处收集每个医生所开其所销售的药品的处方量,然后汇总、录入到EXCEL表格中,计算出给相关副院长的回扣、给开方医生的临床费和给胡某、陈某、王某等人员的统方费。然后再到药品公司财务报账,报账后他带着装好钱的信封到甲县中心医院,把钱送给相关的副院长、医生和药房工作人员。截至案发,唐某共送给甲县中心医院副院长刘某12万元,送给处方医生吕某8万元、吴某7.5万元、冯某7万元、白某6.3万元,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各2.6万元。  

另查,甲县中心医院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院长刘某为正科级干部,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均为事业编制,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均为临时聘用人员。  

问题:副院长刘某,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观点一:副院长刘某和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观点二:副院长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从事的是专业技术工作,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观点三:副院长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从事的是专业技术工作,并非公务,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是因为没有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甲县中心医院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正科级干部的副院长刘某,和事业编制的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要看其从事的是否是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显然,作为副院长的刘某履行的是组织、领导、管理等职责,其从事的是公务。而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从事的则是不具备职权内容的技术服务工作,其从事的不是公务。所以,本案中,副院长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受贿罪的主体,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可以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应当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三万元)的二倍来执行,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六万元。本案中,刘某受贿金额12万元,达到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方医生吕某受贿8万元、吴某受贿7.5万元、冯某受贿7万元、白某受贿6.3万元,均已达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于临时聘用的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其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应当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三万元)的二倍来执行,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六万元。本案中,胡某、陈某、王某受贿数额各为2.6万元,都没有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甲县中心医院副院长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处方医生吕某、吴某、冯某、白某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药房工作人员胡某、陈某、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是因为没有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任鹏程)



漫画说纪 | 这些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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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任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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