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资料

枣庄市立医院关于严禁在医疗服务中违规收费及收受“红包”、回扣的暂行规定

来源:管理员时间:2020-08-07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规范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中违规收费行为,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就严禁在医疗服务中违规收费及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违规收费及收受“红包”、回扣的相关要求

1.违规收费是指本院科室及职工在医疗服务过程和工作中私收费、漏收费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凡未经医院批准以替病人交费等名收取现金或押金且不能出具医院统一收费票据的,收取的费用被私人截留或少数人私分、以医院名义私自外出接诊并私下收费的,以违规收费论处。

2.收受“红包”是指在诊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或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3.收受“回扣”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收受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等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以及以支付宴请、旅游、健身、娱乐费用或报销应由本人及其家人支付的个人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4.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或要求患者到指定场所购买药物、器械、产品等并从中提取费用的,或未经批准参加由药品、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资组织的学习考察、学术会议等,以收取“红包”、回扣论处。

5.全院各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或索要“红包”或“回扣”,收到“红包”、“回扣”应及时退还,如确实难以谢绝,应在24小时内向院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及时登记上交。

二、处理办法

凡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或医院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查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个人行为的处理:

1.凡查实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扣发绩效工资、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免职、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待岗期间,每月只发待岗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其它一切待遇。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考察,视待岗期间的表现给予安置或恢复工作。被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免职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不予提拔重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3.当年内被查实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者,属在编在岗人员的,当年内不予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属返聘人员的,对当事人予以解聘;属合同制人员的,对当事人比照在编人员处理。

4.因违规收费诊治病人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吊销执业证书。

5.凡查实科主任、护士长等管理干部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的,从严从重处理。

6.科室内出现一例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行为,该科室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科主任、护士长承担领导责任,连带扣除一定绩效工资,当年度不得评先树优。由科主任、护士长发现并向医院举报的不负连带责任。

7.对本院工作人员介绍、引荐、参与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的,与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当事人同等处理。

(二)对科室集体行为的处理:

1.凡查实科室集体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的应视情节轻重扣减科室绩效考核分数、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科室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同时,从严从重追究科主任、护士长领导责任及其他直接参与人员责任,具体处理法参照个人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2.因集体违规收费诊治病人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吊销科主任、护士长执业证书。

(三)对于医院查实处理的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在医院处理决定形成并下发后,在全院实名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与处理

1.医院纪检监察室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科室和个人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行为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检查。

2.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对违规收费、收受“红包”、回扣问题进行明查暗访监督。

3.对于投诉、信访、检查反映和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医院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与有关问题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报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本暂行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出台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办理;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本暂行规定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枣庄市立医院 

 2020年7月15日

 

枣庄市立医院 © 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22184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41号(医院本部)、枣庄市新城武夷山北路(新城分院)
电话:0632-3318934(医院本部)、0632-8076677(新城分院)
你是我们的第5691635位访客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1016号
技术支持:山东英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